(2017)渝0229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廖代奎与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代奎,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749号原告:廖代奎,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南山东路南山桥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81358D。法定代表人:牟维术,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代奎与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代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廖代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廖代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代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交纳680元,由原告廖代奎负担。审判员 杨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