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浙江中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北楼七层706室。法定代表人肖天华。被执行人杭州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58号第5幢,组织机构代码:06789410-9。法定代表人陈哲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裁字第17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171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7571元。因被执行人杭州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4671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杭州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534671元的财产。三、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阮金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1执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北楼七层706室。法定代表人肖天华。被执行人杭州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58号第5幢,组织机构代码:06789410-9。法定代表人陈哲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裁字第17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171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75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通过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通过工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1执6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玉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何林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