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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东南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516号原告:黔东南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凯里市宁波路“金地花园”E栋会所。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某某,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黔东南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东南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东南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明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