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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良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609号原告:赵良,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龙,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原告赵良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李龙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卿 建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左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