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良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609号原告:赵良,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龙,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原告赵良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李龙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卿 建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左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