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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81民初76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某某给付财产分割款5万元。2、要求王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4月6日登记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三亩土地的平贝卖完后所得钱款双方各分一半。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王某某现有三亩地平贝,卖完后给张某某5万元,特此证明”。2016年7月被告将平贝出售,但并未按承诺给付原告5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拒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财产分割款5万元。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因生活困难无力给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举证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离婚协议书及协议书两份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6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第二项内容约定:“在铁力市有三亩土地的平贝卖完后钱款男女双方各一半”。另一协议内容约定:“王某某现有三亩地平贝,卖完后给张某某5万元,特此证明,王某某签名”。2016年6月份王某某将三亩地平贝出售,卖得平贝款10万余元。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离婚协议及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张某某请求王某某支付平贝款5万元,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张某某赔偿款5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