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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葛文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葛文学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752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7723465469)。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55号中宁大厦18楼。代表人:黄永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巧巧,该公司员工。被告:葛文学,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葛文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