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雷、赵大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雷,赵大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监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雷,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大伟,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沃兵,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孙雷因与被申请人赵大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826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雷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涟水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给付劳务工资10000元,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于2015年出具的10000元工资款欠条。申请人主张已经给付该10000元工资款,并在原审中提交了(2016)苏1332民初7460号民事调解书、书面结算单等证据,并申请证人作证。原审法官没有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也没有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更没有公开判决理由与结果。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6)苏0826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从2014年开始,跟随再审申请人在其承包的粉刷工程中做劳务。双方经结算,由申请人孙雷于2015年5月17日出具欠条给被申请人,确认欠到被申请人工资款10000元。再审申请人主张该10000元工资款已经结清,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再审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达到证明10000元已付清的目的,判决再审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工资款10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孙雷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怀友审判员 杨金星审判员 朱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宇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