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岑绍波与陈佰荣、陈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绍波,陈佰荣,陈富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212号原告:岑绍波,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荣、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佰荣,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富杰,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绍波诉被告陈佰荣、陈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绍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绍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65.50元,由原告岑绍波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哲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