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燕振华、邵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振华,邵羽,李一龙,高本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17号被执行人:燕振华(别名张思军),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邵羽,男,1972年2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香港。被执行人:李一龙(别名李宾),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被执行人:高本聪,男,1975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关于被执行人燕振华、邵羽、李一龙、高本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被执行人燕振华、邵羽、李一龙、高本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100000元、90000元、6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判决生效后,在本院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高本聪已缴纳其罚金人民币60000元。此外,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和实地调查对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燕振华、邵羽、李一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本聪已缴纳其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其罚金刑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燕振华、邵羽、李一龙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高本聪的罚金刑已执行完毕;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燕振华、邵羽、李一龙的罚金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