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506号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对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725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正文第1行“原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补正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第1页正文第9行“原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补正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姚建刚审 判 员 王华丽代理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