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符生与被执行人姚世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生,姚世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符生,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石壁镇。 被执行人:姚世业,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石壁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生与被执行人姚世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世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符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姚世业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符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黎文畅 审判员 史朝晖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亮 书记员 XX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