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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任世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世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531号罪犯任世帅,男,1989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世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止日:2020年8月7日。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认为,罪犯任世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奖励证、罚金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任世帅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世帅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世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世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至2019年12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郭 宇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仝伟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