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季艳丽、季艳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艳丽,季艳霞,季艳红,张启铭,潍坊万金行投资有限公司,季乐祥,孙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异4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季艳丽,女,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季艳霞,女,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季艳红,女,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启铭,男,194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潍坊万金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673号负二层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8098117。法定代表人:季乐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季乐祥(已故),男,1946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晓燕,女,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张启铭与被执行人潍坊万金行投资有限公司、季乐祥、孙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季艳丽、季艳霞、季艳红认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季乐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季艳丽、季艳霞、季艳红称,贵院在执行张启铭与季乐祥、孙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山东省潍坊市第一中学下达(2014)潍城恢执字第8、2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季乐祥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此,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非死者遗产,而是对死者遗属的一种抚恤,贵院冻结因季乐祥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欠妥,请求依法解除对季乐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的冻结。本院查明,原告张启铭与被告潍坊万金行投资有限公司、季乐祥、孙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潍城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潍坊万金行投资有限公司、季乐祥、孙晓燕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启铭借款及利息共计6944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30日至2013年12月30日的分段履行还款责任期间产生的利息7200元;二、被告潍坊万金行投资有限公司、季乐祥、孙晓燕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及利息数为基数按照每月2%计算逾期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潍城恢执字第8、268-1-3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9月20日向山东省潍坊第一中学送达了(2014)潍城恢执字第8、2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协助将被执行人季乐祥因死亡按政策应予发放的相关抚恤金等所���款项予以冻结,待款项到位后,由本院强制执行,不得擅自发放、转移、挪用。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季乐祥生前系山东省潍坊第一中学退休教师,2015年9月24日与前妻刘玉英离婚,2016年9月因病去世。三异议人系其三个女儿,为其法定继承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季乐祥死亡后,其生前单位按政策发放的抚恤金及丧葬费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被执行人的遗产,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本院作出冻结被执行人季乐祥死亡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合法,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潍城恢执字第8、2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季乐祥抚恤金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房丽丽人民陪审员 刘曰荣人民陪审员 宋秀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昱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