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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与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5527号原告: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远彪。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惠娜,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娜,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惠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唐作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赖 滢书 记 员 何惠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