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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4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鸣、雷凯与宁夏协力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鸣,雷凯,宁夏协力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4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鸣,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雷凯,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海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静,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协力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逢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4813.55元(含执行费416元),未执行标的34813.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所有的汽车及营业房已被多次查封冻结,本案已再无查封必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军审 判 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