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伟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熙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伟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熙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1559号原告:上海伟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7号3幢楼6层6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OBN5B。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蕾,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蓉荣,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熙平,男,汉族,1972年3月6日生,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原告上海伟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台公司”)与被告李熙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并依法变更由审判员郭路与代理审判员陈晨、人民陪审员张菊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苏0591民初155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熙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伟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122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租金2122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12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21220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熙平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以黑色宝马牌轿车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即原告根据被告李熙平要求向被告李熙平购买其自有车辆,再将所购车辆回租给被告李熙平使用。租赁期限共12期(每一个月为一期),每期租金23600元。被告自2017年2月12日起即未再支付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熙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原告伟台公司(乙方/出租人)与被告李熙平(甲方/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Z20161012001)。合同约定:租赁物为黑色宝马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苏F×××××,发动机号为B050134420B20A);租赁物件购买总价为240000元;租赁期限共12期(每一个月为一期);起租日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实际向甲方支付车辆购买价款之日;每期租金23600元,租金支付日为自起租日的次月起,每月与起租日对应之日期的前一日,若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个公历日的前一日作为该月之支付日;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即甲方以筹措资金及留购为目的,在不改变车辆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的条件下,将其已购买的自有车辆出售给乙方并再向乙方以租赁形式租回使用,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承租使用租赁车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作为支付租金及相关方费用的专用账户(户名:胡琦;开户银行:建设苏州狮山路支行;账号:62×××38)。于租赁期限内,无论租赁车辆是否过户至乙方,车辆的完整所有权均为乙方所有,甲方对其仅享有使用权,不享有处分权及其他权利。本合同项下租赁到期或每一支付日,甲方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租金、预缴保费或其他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乙方或其委托机构有权对逾期未支付部分按每日千分之八计收逾期费,直至全部费用付清为止。若甲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甲方及其担保人应立即偿还剩余租期的全部租金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同时甲方及其担保人应支付乙方租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致使乙方诉讼等由此衍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法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均由甲方承担。2016年10月12日,被告李熙平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胡琦转账24万元,收款账号为62×××24。2016年10月13日,原告伟台公司通过合同约定的账户向被告李熙平账户汇款240000元。被告李熙平的付款情况为2016年11月13日付款23600元,2016年12月8日付款23800元,2017年1月12日付款23600元,此后未再付款。原告向本院陈述,被告李熙平尚结欠原告全部未付租金212200元,因合同中约定对逾期租金按照每日千分之八计收逾期费及按照租金总额20%支付违约金,前述两项费用已超过合法范畴,故原告比照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按照年利率24%来计收逾期费用。另查明,原告伟台公司与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聘请该所代理原告与本案被告诉讼事宜,律师费21220元。再查明,2017年2月22日,原告伟台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载明被保险人为伟台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为李熙平;保险金额为240000元;保险责任为财产保全申请人伟台公司与李熙平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等值财产,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期间自2017年2月23日0时起至2019年2月22日24时止,保费1000元。2017年2月22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47244169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融资租赁合同、转账凭证、收条、租金支付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平安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及条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原、被告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享受及承担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已按约提供租赁物,被告亦应按约付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宣布全部未付租金加速到期,要求被告李熙平支付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计212200元。关于原告提出自2017年2月12日起以全部未付租金212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主张。原告就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并主张调整为年利率24%,其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且调整后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宣布租金加速到期的通知已到达被告,故本院以本案副本送达之日即2017年6月12日作为加速到期的时间节点。经本院核算,截至2017年6月12日,被告尚结欠原告逾期利息4782.93元。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212200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关于原告方的律师费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约定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收费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9466元。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系为原告保全申请错误所作担保,并非实现债权必然发生之费用,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熙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熙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伟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212200元,截至2017年6月12日的逾期利息4782.93元,以及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12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李熙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伟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466元;三、驳回原告上海伟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2元、保全费1750元,合计6552元,由原告上海伟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7元,由被告李熙平负担6375元(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郭 路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倩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6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