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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82民初1095号 原告:肖某某,男,1962年4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 被告:谢某某,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缺席)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雪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时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都是湖南人,原告曾在被告手下干活,双方比较熟悉,2017年5月10日被告找到原告借钱用于资金周转,原告看双方是老乡,就答应了被告的要求,以现金形式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为凭,当时被告承诺几天后就会归还,但是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讨该借款,被告态度不友好,还故意躲避不见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谢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某某向原告肖某某借款20000元,并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肖某某出具欠条一张,上面注明:今借到肖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谢某某,并注明了谢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有原告方提供的欠条在卷为凭,且均经庭审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催收。被告谢某某在原告催收后仍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7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廖雪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 婷 打印责任人:曾婷 校对责任人:廖雪峰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