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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庞春芬与陈亮、叶发捷、陈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春芬,陈亮,叶发捷,陈定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037号原告:庞春芬,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陈亮,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叶发捷,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陈定国,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庞春芬与被告陈亮、叶发捷、陈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庞春芬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春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春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庞春芬负担。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