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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成都众业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业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业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2342031-6。法定代表人:何霓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马:915104006823512619。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马:91510400738330313F。法定代表人:刘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成都众业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现有财产部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