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东方与河南百慧园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方,河南百慧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164号原告:张东方,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百慧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70号1号楼1单元2层4号。法定代表人:朱新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东方与被告河南百慧园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东方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方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东方负担。审判员 姜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紫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