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何清明、钟世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清明,钟世萍,邓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319号申请人何清明,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钟世萍,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申请人邓尚华,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清明与被申请人钟世萍、邓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清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清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何清明提供的担保,案外人江雨情所有的号牌为川A×××××、案外人冯云峰所有的号牌为川A×××××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