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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三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三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三龙,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现住湖南省邵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三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黄三龙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黄三龙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候银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黄三龙在邵东县城百富广场“飞翔影城”旁边租用一民房,然后购买10座赌博用捕鱼机及8座黑红梅方赌博机各二台在该租房内开设赌场,并聘请赵某、孙某3、许某1、许某2在该赌场内负责上分、财物等管理工作。被告人黄三龙开设的赌场自2016年11月中旬至同年12月17日共计非法获利194245元。案发后,被告人黄三龙于2016年12月28日自动到邵东县公安局廉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94245元(其中在公安机关退缴1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退缴94245元),主动缴纳罚金40000元;被告人黄三龙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司法所及邵东县司法局均建议对被告人黄三龙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三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宁波、尹某1、徐某、尹某2、何某、王某、谢某、刘某1、苏某、石某、唐某1、张某1、孙某1、张某2、曾某1、刘某2、曾某2、孙某2、宁某2、许某1、许某2、孙某3、赵某、姚某、刘某3、唐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016年12月12日至15日的收支明细台账照片,现场照片,微信截图照片,赌博人员及四名工作人员照片,房屋出租合同,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邵东县牛马司镇西洋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邵东县司法局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被告人黄三龙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三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及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三龙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三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三龙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94245元,并积极缴纳了罚金,在庭审在认罪态度很好,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邵东县司法局、本县牛马司镇司法所及被告人黄三龙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均认为被告人黄三龙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黄三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三龙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三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三龙的违法所得19424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邵东县公安局收缴黄三龙违法所得10万元由邵东县公安局上缴国库,余款94245元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伍爱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