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上饶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芳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芳芳,贺林旭,贺林光,罗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饶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旭日镇七六路。法定代表人:刘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林旭,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贺林光,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执行人 :章芳芳,女,汉族,11982年10月30日出生,系贺林光之妻。被执行人:罗倩,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系贺林旭之妻。上饶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贺林旭、贺林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3)饶中民一初字第4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贺林光、贺林旭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上饶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多付工程款8254968.23元;江西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贺林光位于宁波市黄鹂新村452号502号房产已经处理完毕。并对其他被执行人的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返还款人民币8254968.23元及案件受理费69589元,已执行到位704275.24元,未执行标的为7550692.99元及案件受理费69589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上饶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饶中民一初字第47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根发审判员周富华审判员涂巍林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纪开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