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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侯马市英利食品经销部与翼城县翼鹏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马市英利食品经销部,翼城县翼鹏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689号原告:侯马市英利食品经销部,住所地:侯马市马庄村南4号。负责人:马俊峰,该经销部业主。被告:翼城县翼鹏超市,住所地:翼城县红旗街北关派出所东侧。法定代表人:孙芳,该超市经理。原告侯马市英利食品经销部与被告翼城县翼鹏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侯马市英利食品经销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马市英利食品经销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马市英利食品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马市英利食品经销部负担。审 判 长  续红萍人民陪审员  李轶斌人民陪审员  孙兆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健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