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海姐与敖登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姐,敖登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海姐,男,1958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敖登其其格,女,1975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姐与被执行人敖登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敖登其其格给付欠款9140元,案件受理费3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敖登其其格自动履行了本案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9480元并已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姐。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给付。故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6���初7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其 其 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