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妙寿、温岭市金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妙寿,温岭市金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破申4号申请人:胡妙寿,男,汉族,1969年7与13日出生,住玉环县。被申请人:温岭市金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茶屿村。法定代表人:丁林健,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4月11日,胡妙寿以温岭市金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岭市金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温岭市金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未在异议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岭市金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系从事空压机、机电设备、机械配件、压力容器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企业,1999年12月15日经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为818万元。本院认为:债权人申请人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而其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构成要件是: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胡妙寿申请破产清算所依据的债权就是一张于2013年1月28日出具的盖有温岭市金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余结单,且该余结单上并没有任何人员的签字,首先本院不能确定该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其次,该余结单有无过诉讼时效本院不能在破产案件中予以审理确定,故申请人胡妙寿所依据的债权依据是一个待认定的债权。其次,现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温岭市金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据也是一张司法拍卖的复印件,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温岭市金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对于申请人胡妙寿申请被申请人温岭市金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请求,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胡妙寿对温岭市金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述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雪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代书记员俞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