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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平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新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平耐实业有限公司,陈小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老川陕路2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冯跃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平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799号第2幢1010室。法定代表人:雷新俊。原审被告:陈小莉,女,1971年5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上诉人成都市新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928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市新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油漆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双方对管辖权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而《协议书》仅是双方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另行约定,双方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产生争议时应该依据《油漆采购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虽在2014年3月3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了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2016年12月31日,双方经对账后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对采购合同管辖约定的变更,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