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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与黄平泉、周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黄平泉,周卫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509号原告江西高安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98859249T。法定代表人谈松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兴,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系该公司行政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xx,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周xx,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xx、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高安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平泉、周卫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高安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xx、周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5.5元,由原告江西高安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细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