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扶元堂中医门诊部、钟侠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扶元堂中医门诊部,钟侠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扶元堂中医门诊部,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广华南路71号东瀚园C202、C108。投资人:凌建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侠辉,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扶元堂中医门诊部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8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扶元堂中医门诊部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番禺区扶元堂中医门诊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扶元堂中医门诊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