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何艳与台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何艳,台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19号原告:朱何艳,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剑,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大道411号。法定代表人:俞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何艳与被告台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朱何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何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何艳撤诉。案件受理费4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何艳负担;鉴定费1200元(被告台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朱何艳负担。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