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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通化金汇药业有限公司与周虹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周虹明,袁晓莹,袁钢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818号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新明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龙宏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辉,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周虹明,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袁晓莹,周虹明妻子,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袁钢莹,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虹明、袁晓莹、袁钢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周虹明、袁晓莹、袁钢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及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556元,由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广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