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玉暂、郑州圣凯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暂,郑州圣凯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暂,男,汉族,1969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圣凯润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振宇。上诉人李玉暂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2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玉暂上诉称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康桥香溪郡质感涂料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合同产生争议及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发包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约定,本案应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中牟县,故应由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虽然对争议的处理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涉案工程位于中牟县,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在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李玉暂要求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256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