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辛文报、汤兆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文报,汤兆武,时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辛文报,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汤兆武,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时宗美,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1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阳群英银行存款20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志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