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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6697沈健与钟真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真军,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健,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上诉人钟真军因与被上诉人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法院催交,上诉人钟真军未能按期足额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真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沈莉菁审判员 朱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