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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英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211号原告: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5962363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与登州路交口东北侧香邑花园会馆32号1门。法定代表人:徐永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咸慧晶,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子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