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23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柳昌琼与郑远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昌琼,郑远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543号原告:柳昌琼,男,1944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郑远爱,男,1957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柳昌琼与被告郑远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巴东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郑远爱提起的对巴东县公安局巴公(野)行决字[2016]248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处理需以行政复议的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6)鄂2823民初1543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昌琼于2017年农历1月7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柳昌琼已死亡,且其继承人郑乐花、郑三存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陈述均不参加本案诉讼,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柳昌琼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