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宏与被执行人杨政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杨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陈宏,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政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宏与被执行人杨政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宏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9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政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即,(一)被执行人杨政强共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宏50900元,其中201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剩余的45900元,于每年给付10000元(每年6月30日之前给付5000元,12月30日之前给付5000),直至给付完毕。(二)本案的受理费550元及执行费663.5元由被执行人杨政强来承担。同日,申请执行人陈宏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