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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宋俊红、王志江与被告刘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红,王志江,刘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049号原告:宋俊红。原告:王志江。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宜。原告宋俊红、王志江与被告刘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宋俊红、王志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俊红、王志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贺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