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宋俊红、王志江与被告刘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红,王志江,刘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049号原告:宋俊红。原告:王志江。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宜。原告宋俊红、王志江与被告刘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宋俊红、王志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俊红、王志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贺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