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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通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通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411号申请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瑜。被申请人:无锡通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朱恒稳。申请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通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通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计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