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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刑更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学��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100号罪犯李学能,绰号”阿三”,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小学文化,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号福美公寓****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1月13日作出(2011)海中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学能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琼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罪犯李学能于2012年9月7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7月31日获一次减刑,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李学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学能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4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李学能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海中法执字第86-1号执行裁定,以罪犯李学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对其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原判尚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339971元应继续追缴,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人民币200元。又查明,罪犯李学能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服刑期间,在监狱内累计消费人民币9340.90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89.2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执行裁定书、缴款票据、消费台账情况说明、消费台账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学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罪犯李学能系累犯,虽符合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故应酌情再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能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杨丽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彭彩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