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656号原告:张某甲,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原告:张某乙,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民,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丙,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系张某丙之妻。被告:张某丁,女,1982年3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张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