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栾红森与李伟、魏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红森,李伟,魏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333号之一原告:栾红森,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李伟,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魏志国,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彰德路向西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红森诉被告李伟、魏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栾红森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红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红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栾红森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马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