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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栾红森与李伟、魏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红森,李伟,魏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333号之一原告:栾红森,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李伟,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魏志国,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彰德路向西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红森诉被告李伟、魏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栾红森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红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红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栾红森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马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