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贞华与彭汉成、汪大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贞华,彭汉成,汪大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321号原告:张贞华,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生,初中文化,住新县。被告:彭汉成,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初中文化,住新县。被告:汪大叶,女,汉族,43岁,大专文化,住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贞华诉被告彭汉成、汪大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贞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贞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贞华承担。审判员 李福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