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石凤波与廘鸿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波,廘鸿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384号原告:石凤波,男,1954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廘鸿玉,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凤波诉被告廘鸿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石凤波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梦瑜人民陪审员 邹志明人民陪审员 徐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