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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石凤波与廘鸿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波,廘鸿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384号原告:石凤波,男,1954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廘鸿玉,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凤波诉被告廘鸿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石凤波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梦瑜人民陪审员  邹志明人民陪审员  徐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