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永东与沈少端、陈武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东,沈少端,陈武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6民初1235号原告:林永东,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寿忠,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沈少端,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被告:陈武钦,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原告林永东与被告沈少端、陈武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永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寿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少端、陈武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永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沈少端、陈武钦归还借款3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沈少端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3月27日向林永东借款300000元,尔后出具一单借款凭证给林永东收执并口头约定每月付还5000元及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但沈少端至今分文未还,陈武钦与沈少端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沈少端、陈武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沈少端向林永东借款300000元,并于出具借款凭证一单交林永东收执,后经林永东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少端、陈武钦归还借款300000元。另查明,沈少端与陈武钦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林永东提供的借款凭证一张,沈少端与陈武钦的婚姻证明一张及林永东的庭审陈述为据。沈少端与陈武钦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永东与沈少端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因该笔债务发生在沈少端与陈武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沈少端与陈武钦未按林永东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林永东要求沈少端与陈武钦归还借款300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利息主张因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凭证中未明确约定林永东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予以计算(即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沈少端与陈武钦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沈少端与陈武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永东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林永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沈少端与陈武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沈少端与陈武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