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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太伟与唐大伶、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太伟,唐大伶,王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民初3616号原告:冯太伟,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运琦,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大伶,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丽萍,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冯太伟诉唐大伶、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太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运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大伶、王丽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太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款项53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还款时;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自身需要,向原告提出借用款项,2016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账了53000元。被告声称立刻归还。但被告之后编造各种理由拖延,直至拒绝接听原告电话,恶意逃避,至今仍未归还款项。唐大伶未答辩。王丽萍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唐大伶与王丽萍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8日,冯太伟向王丽萍账户转款53000元。以上事实,有转款凭证、证人证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冯太伟向王丽萍转款53000元,王丽萍应足额归还相应款项。现冯太伟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对其要求王丽萍归还5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唐大伶与王丽萍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唐大伶、王丽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冯太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对其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唐大伶、王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冯太伟归还53000元;二、驳回冯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唐大伶、王丽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唐大伶、王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康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