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嘉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赵嘉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08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敏,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西叶寨136号。被告:赵嘉富,男,汉族,1997年2月5日出生。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嘉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