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德润与芮若银、高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润,芮若银,高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65号原告:张德润,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芮若银,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高福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润与被告芮若银、高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德润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苗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