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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德润与芮若银、高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润,芮若银,高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65号原告:张德润,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芮若银,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高福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润与被告芮若银、高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德润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苗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