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淮安市福美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杨国尚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福美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杨国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特83号申请人:淮安市福美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福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波,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东,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国尚。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梦颖,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淮安市福美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好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国尚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美好公司称,1、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中认定被申请人只是放弃下一年度社会保险缴纳,而没有放弃上一年度,因此该行为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主张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2、仲裁员滥用职权,在有法律条款支持情形下仍裁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综上,请求判决撤销淮劳人仲案字[2017]第100号仲裁裁决书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杨国尚称,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是事实。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变相胁迫员工签订协议书来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该协议书本身就是无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5日,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淮劳人仲案字[2017]第100号裁决: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福美好公司支付杨国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88元。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4月,杨国尚进入福美好公司从事数控激光切割工作。福美好公司未为杨国尚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7月1日,福美好公司与杨国尚签订《劳动合同书》。同日,双方签订《员工自愿不交社保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杨国尚于2016年7月1日到福美好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壹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福美好公司同意为杨国尚缴纳社会保险,因杨国尚已经自己交纳相关费用,自愿放弃由福美好公司统一办理社保事宜”。2017年3月15日,杨国尚向福美好公司递交辞职申请,离职原因为:“保险未交、工资无故变动。”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应当在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审查。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福美好公司未替杨国尚缴纳2015年4月到201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并以此为由,裁决福美好公司支付杨国尚经济补偿金,该裁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福美好公司主张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淮安市福美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淮安市福美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蒋其举审判员 孙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