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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宝荣与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荣,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荣,女,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王宝荣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81民初1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